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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案件檢核表及輔導案件檢核表參考格式1份 2022-02-16 11:09:3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6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5879A號函、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二、為因應教師法及其授權子法之訂定與修正,並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該署研擬專審會相關表格格式供各校參考使用。
三、專審會相關表格係提供各校就申請專審會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之參考,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仍應依循教師法、解聘辦法及專審會辦法規定,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具體事實及調查資料審議之。

四、教育部109年6月28日修訂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範縣市政府設置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負責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及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

五、學校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學校應於知悉後5日內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向教育主管單位請專審會調查。

六、承上,若是由學校自行調查,認為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應再由校事會議決議自行輔導或教育主管單位申請專審會輔導。但若學校已申請專審會調查,經專審會調查認為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則由專審會續行進入輔導程序,學校免再提出輔導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