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七堵區華興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基隆市七堵區華興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為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
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相互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員工,本校應依法提供受害員工行使權利之法律協助。
四、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以性要求、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等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及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五、具體而言,性騷擾之樣態包括下列數端: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的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與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或文字。
(五)其他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六、本校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並應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七、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準則,於教職員工工作中,規劃遴聘專家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之教育訓練,鼓勵同仁參與各種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課程、教育訓練,並利用集會、校園網路等,加強有關性騷擾防制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將相關資訊妥適利用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八、本校依法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2-24512022分機50或10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被申訴人為本校校長者,應向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訴。
九、本校藉由各種方式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十、如有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對工作場所空間安全之維護及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戒。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十一、本校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十二、性騷擾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人員應做成記錄,經使申訴人閱讀或朗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蓋章。
申訴應由申訴人簽名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記錄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做出決議之前,得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十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可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十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時,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六、本校進行性騷擾調查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調查應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充分給予當事人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被害人陳述明確時,已無詢問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當事人與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
(六)調查人原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做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級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作成理由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覆: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為變造或偽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十九、性騷擾行為經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處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其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
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一、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需要者,得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二十二、本校不得因教職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基隆市七堵區華興國民小學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請另填背面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資料表)
被 害 人 資 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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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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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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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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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或就學單位(所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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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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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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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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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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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事 實 內 容 |
加害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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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 服務單位 |
□單位: 職稱: 聯絡電話: □無 (手機)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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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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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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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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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
附件1: 附件2: (無者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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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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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以言詞方式提出者: □ 以上紀錄係當場陳述提出,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申訴人簽名: 紀錄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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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由接獲申訴單位自填)----------------------------
接獲單位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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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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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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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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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申訴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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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方式 |
□ 申訴方式: □以書面資料申訴 □當場口頭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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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訴書填寫完畢後,「接獲單位」應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背面)
法定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法定代理人資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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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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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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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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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
委任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委任代理人資料 |
姓 名 |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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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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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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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委任書 |
附件二
基隆市七堵區華興國民小學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原申訴案號: 撤回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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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原申訴 日 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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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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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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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送達 (寄送)地址 |
□同住居所地址 □另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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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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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O) (H)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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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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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
本人 欲撤回於 年 月 日申訴 性騷擾案件,並不再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特此 聲明。
本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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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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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調查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撤回申訴之書面文件經人事室審核合於撤回要件後,提性平會結案備查;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2. 本案係保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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