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急難救助基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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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學生急難救助基金』實施辦法 壹、為協助本市急難之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急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實施辦法。 貳、本基金經費之籌集方式如下: 1.本會年度會費總收入(扣除上繳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撥補支會活動經費後之會費)固定提撥5%,唯餘額達新台幣50萬元時,該年度暫停提撥。 2.本會會員之捐贈。 3.其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4.基金利息之收入。 5.其他。 參、本基金之管理使用單位為本會理事會,其職掌如下: 1.本基金之募集與管理。 2.申請案件之審議(申請表格及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一、二)。 3.定期公佈本基金之收支。 4.其他與本基金相關之作業。 肆、申請資格: 凡就讀本市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致家中經濟困頓且無法繼續升學之虞者得申請之: 1.家庭突然發生重大變故者。 2.家長(或監護人)身體突然遭受嚴重意外傷害或患嚴重病症,致影響家中經濟者。 3.其他特殊緊急狀況,經本會理事、學校老師或導師查證確認者。 伍、申請及撥款流程: 1.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經由本會理監事或該校之本會所屬支會向本會提出申請;未成立支會之學校,得經由會員教師向本會提出申請。 2.本基金專款專用,通過審核之申請案件,其發放之金額(補助金),由提出申請人或相關代表人代填領據後(如附件三),轉交學生(或其監護人)。 3.以上送件及領款需由提出申請人或相關代表人親自至本會辦公室辦理。 陸、申請時間: 每學期開學前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為原則,但如有特殊情形,報經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柒、補助金額: 以該學生當事人每學期3000元為補助上限,但如有特殊情形,報經理事會同意者不受上述金額之限制。 捌、本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