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30071_教育人員養育多胞胎子女,縱配偶未就業,仍得申請育嬰留停(教育部令10705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