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016-05-23 10:14:19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運用下列數位學習平台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s://elearning.hrd.gov.tw/index.php)之「共創透明誠信的社會─『廉政倫理』規範」課程。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e學中心」(https://elearning.rad.gov.tw/fet/home/index)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案例說明」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