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詳附件來函)
25003_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週內主動通知人事單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