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2016-04-14 11:55:42

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詳附件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