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27105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案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臺會調字第1040002919號函略以,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