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杏壇芬芳獎推薦資格為五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
-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 二、推薦對象: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一、「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杏壇芬芳獎推薦資格為五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