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基隆市政府109.4.22公文如附檔,重申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不得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倘有違失情事,依相關規定懲處。 2020-04-23 08:51:04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2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有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復查銓敘部85年4月26日八五臺中法二字第1260023號函及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釋略以,公務員若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含加入事業之組織或計畫),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其目的為藉以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屬經營商業之行為,非公務員服務法所許;若僅為單純消費型態之參加人,而非經營者、管理人或專任職員,且係利用公餘時間,並經由其任職機關認定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之虞者,方不受前開法條規定之限制。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加強宣導,以維護公務紀律。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