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 學務組 2017-05-04 12:01:41

說明:
一、本次動物保護法修正共計9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及併予修正相關罰則。(第5條、第30-1條)
(二)增訂任何人不得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併予修正相關罰則及行政處分。(第12條、第27條、第33-1條)
(三)提高對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之罰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第25條)
(四)增訂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
0萬元以下罰金,及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第25-1條)
(五)納入依第25條及第25-1條處罰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第25-2條)
(六)對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者,無需經勸導即可裁罰。(第27條)
(七)對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提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