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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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採購限制性招標  

10 萬元以下 ,

  • 注意事項: 同性質之採購,不宜一再洽同一廠商採購 (分批合計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先簽准再採購)

10萬元以上

  • 並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 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 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採購簽文核准)
  • 機關依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 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者,得於辦理第一次公 告結果,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限制性招標簽文核准)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100萬以上) 

3、訂定底價

訂定底價時機

  • 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 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底價單: 分100萬以上、10萬以上)
  •  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廠商的標單先開,再將廠商標單及底價單給校長,參考訂定底價。)
  • 依本法第 49 條採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  廢標後重行招標時,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 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本法第 46 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定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 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也就是底價廠商都不知道時,可以簽請校長是否要重新訂底價)

訂定底價方式

  •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可依照預算金額打折建議,亦可視採購急迫性、及市場價格波動而動(要詢價,或問相關學校)
  •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表只要有蓋章都要寫日期、時間 例如2010.07.09  12:20)

  •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 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於招標文 件中公告底價。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17 款規定:「採購人員 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 應付契約價金……」。 (要小心不可洩漏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