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06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基隆私立二信高中 2018-01-04 12:56:58

基隆市106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一、 競賽宗旨

 

106年3月31日基府教終參1060214277號

 

為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及市民加強語文教育,提升研習語文興趣,以期蔚為風氣,特辦理本競賽。

二、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承辦單位:本競賽採三階段辦理,分別為「校內初賽」、「市內初賽」及「市賽」。

  1. 校內初賽:由本市各校主辦。
  2. 市內初賽:信義國民小學、東信國民小學、深美國民小學、中興國民小學、深澳國民小學、東光國民小學、月眉國民小學及信義國民中學。
  3. 市賽:信義國民小學、東信國民小學、深美國民小學、中興國民小學、深澳國民小學、東光國民小學、月眉國民小學及信義國民中學。

三、校內初賽辦理方式:

各級學校應於市內初賽報名前,先行舉行校內學生組語文競賽,選拔各組各項符合市級競賽參賽資格者(人數請參閱:四~(四)競賽組別及人數),代表參加市級競賽,不得逕行指定代表參賽,相關競賽資料請留校備查;另社會組各項競賽直接由學校受理報名或參賽者逕向本府教育處報名。

四、市內初賽辦理方式:

(一)競賽時間:

  1. 106年5月24日(週三),國語文。
  2. 106 年 5 月 31 日(週三),本土語。

(二)競賽地點:本市信義國小

(如賽場不足需擴充地點,另以公告資料為主)。

(三)報名日期:106年4月17日至4月21日完成報名(報名方式另行公告)。

(四)競賽組別及人數:

組別

資格

各項競賽報名人數

備註

國小學生甲組

依核定班級數為19班

(含)以上學校之各公

1-2人

1. 如有標註競賽項目各組第一名

者,直接代表本市

 

 

私立國小學生。

 

參與國賽,則市內初賽不分甲乙組。

  1. 閩南語、客家語組

之參賽選手得同時報名參加閩南語、客家語字音字形及閩南語、客家語演說朗讀,不得跨語別報名,惟於同時獲得參加全國賽參賽權時,頇放棄乙項,並由次一名選手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1. 不再辦理市賽之各組項(參閱下列競賽項目),

105年度參加本市競賽獲得1~6 名之選手及101

~105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獲得2

~6名之選手,得不參加校內賽, 直接參加該類組市內初賽,並不受各校參賽名額

之限制。

國小學生乙組

依核定班級數為18班

(含)以下學校之各公私立國小學生。

1人

國中學生組

各公私立國中七、八年級學生。

1-2人

高中學生組

各公私立高中職一、二年級學生。

1-2人

(五)競賽項目:各競賽項目如下,開辦本土語課程者,務必報名參與該語別之競賽;另原住民族語如各組總人數未達5人者,不辦理競賽,由本府徵召選手參加國賽。

  1. 演說:

(1)國語。

(2)閩南語。                                          (3)客家語:(本項目各組第一名者,直接代表本市參與國賽)。

  1. 朗讀:

(1)國語。

(2)閩南語。

(3)客家語。

(4)原住民族語:(分16族語,本項目各組第一名者,直接代表本市參與國賽,惟國小組阿美族語朗讀除外)。

  1. 作文:(本項目各組第一名者,直接代表本市參與國賽)。
  2. 寫字:(本項目各組第一名者,直接代表本市參與國賽)。
  3. 字音字形:

 

(1)國語:(本項目各組第一名者,直接代表本市參與國賽)。

(2)閩南語:(本項目各組第一名者,直接代表本市參與國賽)。

(3)客家語:(本項目各組第一名者,直接代表本市參與國賽)。

(六)各項競賽時限:

  1. 演說: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 高中學生組:每人限5至6分鐘。
    1. 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 分鐘。
    2. 作文:各組均限90 分鐘。
    3. 寫字:各組均限50 分鐘。
    4. 字音字形:
  1. 國語:各組均10 分鐘。
  2. 閩南語:各組均15 分鐘。
  3. 客家語:各組均15 分鐘。

(七)競賽內容及範圍:

  1. 演說:
  1. 國語:本項各組題目不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當場親手抽定。
  2. 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於賽前公布參考題目6題講題,競賽員自選1題參賽。
  1. 客家語:比照閩南語演說辦理。
  2. 朗讀:
    1. 國語: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不事先公布)。
      2. 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以全國賽篇目為參考篇目事先公布)。
    2. 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事先公布)。
    3. 客家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事先公布)。
    4. 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事先公布)。
  3. 作文: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文、語體文不加限制,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限用藍、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1. 寫字: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 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 請參閱: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為 7 公分見方

(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1. 字音字形:
    1. 國語:
      1. 各組均為200 字(國語字音、字形各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字標準字體」為準。

(2)閩南語:

  1. 各組均為200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

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主(標調部分亦以正式版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151609.pdf 及使用手冊

http://ws.moe.edu.tw/001/Upload/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tshiutsheh.pdf

III.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主,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 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1. 客家語:
    1. 各組均為200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1. 拼音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language.moe.gov.tw/result.aspx?classify_sn=42&subclassify_ sn=447&content_sn=12

III.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105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臺灣

 

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hakka.dict.edu.tw/

(八)競賽評判標準:

  1. 演說: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5。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 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30 秒扣均一標準分數1 分,未足30 秒以30 秒計算扣分。
  1. 朗讀:
  2.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國語朗讀依據教育部編印

「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語音評分標準)。

  1. 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2.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1. 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2.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3. 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1. 寫字:
  2. 筆法:占百分之50。
  1. 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50。
  2.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總帄均3 分。
  1. 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九)錄取名額及獎勵
  1. 個人獎:
  1. 各組每項均取優勝前6名為原則,得不足額錄取。於公布成績時, 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學校名稱;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12人以上者,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四捨五入)。
  2. 國小學生組:客家語演說、原住民族語朗讀、字音字形、寫字、

 

作文等項目第一名選手,直接報名參加全國賽。

  1. 國中學生組:客家語演說、客家語朗讀、原住民族語朗讀、字音

字形、寫字、作文等項目第一名選手,直接報名參加全國賽。

  1. 高中學生組:各組項第一名選手,直接報名參加全國賽。
  2. 其餘組項前6名選手,需再參加9月20日舉行之決賽,選出全國賽代表。
  1. 指導獎:(每生限填指導老師一名)
  1. 各校應核實填報指導人員,屬編制內現職教師者應填該現職教師; 屬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應填該員。
  2. 屬編制內現職教師者,所指導學生獲獎1~6名者,由本府函請學校予以敘獎。
  3. 屬非編制內現職教師者,頒發指導獎狀乙張。
  1. 團體獎:團體成績獎項於市賽辦理完畢後,另行公布。
  2. 承辦單位:本府教育處、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圓滿完成市內初賽賽務後,由主辦單位本於權責依實際參與程度,予業務承辦人、督辦及協辦人員於嘉獎額度範圍內之敘獎。

五、市賽辦理方式:

(一)競賽時間:106年9月20日(週三)。

(二)競賽地點:本市信義國小(如賽場不足需擴充地點,另以公告資料為主)。

(三)報名日期:106年6月1日至7月1日完成報名(報名方式另行公告)。

(四)競賽組別及人數:

組別

資格

各項競賽報名人數

備註

國小學生組

1. 經市內初賽錄取得參加市賽者。

閩南語、客家

 

2.105年度參加本市競賽獲得1~6名之選手及

語組之演

 

101~105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獲得2~6名之選

講、朗讀之參

 

手,得不參加校內賽及初賽,直接參加該類組市賽,並不受各校參賽名額之限制。

賽選手得同

時報名參加

國中學生組

教師組

包括於本市服務之公私立中等以下學

1.       國語組、閩南語組:

12(含)班以下學校可自由報1名參加市賽;13-24班學

校均應推派1名參加市賽;

閩南語、客家

語字音字形之競賽,但不

 

校及高中職、帅兒園

25(含)班以上學校可增派

1名參加。

得跨語別報

 

 

2.       客家語、原住民語

 

         

 

 

之編制內專任合格

組:各校有客語教師或原住

民語教師或有意願者,均可

名,惟於同時獲得參加全國賽參賽權時,頇放棄乙項,並由次一名選手遞

補,不得異議。

有給職教師。

報名參加,不受人數限制。

3.完全中學可於國中組及

 

高中組各推派1名教師參加

 

市賽。

社會組

除前項所定各組之

 

 

身分外,各界人士

 

(校長、代理代課教

 

師、支援教學人員、

 

替代役男、家長、基

 

隆市民等)均得參

 

加,參加人請向各級

 

學校報名或逕向本

 

府教育處報名。(備

 

妥有效之身分證影

 

本或服務單位證

 

明)。

(五)競賽項目:各競賽項目如下,開辦本土語課程者,務必報名參與該語別之競賽;另原住民族語如各組總人數未達5人者,不辦理競賽,由本府徵召選手參加國賽。

  1. 演 說 : (1)國語。

(2)閩南語。

(3)客家語。

(4)原住民語。

  1. 朗讀:

(1)國語。

(2)閩南語。

(3)客家語。

  1. 作文。
  2. 寫字。
  3. 字音字形:

(1)國語。

(2)閩南語。

(3)客家語。

 

(六)各項競賽時限:

  1. 演說: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 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7至8分鐘。
  3. 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市賽每人限5至6分鐘。
    1. 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2. 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3. 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4. 字音字形:
  4. 國語:各組均10分鐘。
  5. 閩南語:各組均15分鐘。
  1. 客家語:各組均15分鐘。

(七)競賽內容及範圍:

  1. 演說:
    1. 國語:本項各組題目不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當場親手抽定。
  2. 閩南語: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於賽前公布參考題目3題講題,競賽員於登臺前30分鐘親手抽定1題參賽。
    2. 教師組題目不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III.社會組題目不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1. 客家語:比照閩南語演說辦理。
  2. 原住民族語:教師組、社會組各組題目3題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
  1. 朗讀:
    1. 國語: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不事先公布)
      2. 教師組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不事先公布)

III.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不事先公布)。

  1. 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事先公布)。
  2. 客家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參考篇目事先公布)。

 

  1. 作文: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文、語體文不加限制,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2. 寫字: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 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 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教師組、社會組為

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 公分×45公分」書寫)。

  1. 字音字形:
    1. 國語:
      1. 各組均為200字(國語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

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字標準字體」為準。

  1. 閩南語:
    1. 各組均為200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主(標調部分亦以正式版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151609.pdf

及使用手冊

http://ws.moe.edu.tw/001/Upload/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tshiutsheh.pdf

III.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主, 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1. 客家語:
    1. 各組均為200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拼音以教育部101 年9 月12 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language.moe.gov.tw/result.aspx?classify_sn=42&subclassify_sn=447&co

 

ntent_sn=12

III.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105 年5 月26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hakka.dict.edu.tw/

(八)競賽評判標準:

  1. 演說: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5。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 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30 秒扣均一標準分數1 分,未足30 秒以30 秒計算扣分。
  2. 朗讀: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國語朗讀依據教育部編印「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語音評分標準)。
    2. 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3. 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2.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3. 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4. 寫字:
    1. 筆法:占百分之50。
    2. 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50。
    3.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 每少寫1字扣總帄均3 分。
  5. 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九) 市賽成績核計:

  1. 各組各項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炬教授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1. 各組各項各校均應組隊參賽,並納入全市語文競賽團體積分。
  2. 團體成績計算:
    1. 團體積分分為國語文組及本土語言組(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

語),並依教育階段各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

  1. 國小組團體成績為國小學生及現職教師各組;國中組團體成績為國中學生及國中現職教師(含完全中學國中部);高中組團體成績為高中學生及高中現職教師;代表學校參賽之社會組團體成績列入各校團體成績。凡參加各組各項個人競賽者,各得基本分數 1 分。
  2. 社會組得向各級學校辦理報名或逕向教育處報名。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以外之人員參加社會組競賽,團體積分亦得加權計分,每列名 1 位(實際參賽),加學校積分 1 分。
  3. 國小組競賽單位為 44 所,總成績得分分別按 4443424140

39、38、37、36、 35、34、33、32、31、30、29、28、27、26、

252423222120191817161514131211

10987654321 計算。(未出席參賽者以 0 分計

算)

  1. 國中組競賽單位為 17 所,總成績得分分別按 1716151413

121110987654321 計算。(未出席參賽者

以 0 分計算)

  1. 高中組競賽單位為 12 所,總成績得分分別按 12111098

7654321 計算。(未出席參賽者以 0 分計算)

  1. 各組總成績依 105 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規範,依各組別實際參賽人數採計,如實際參賽人數為 10 人,得分分別按 10、9、8、7、

6、5、4、3、2、1 計算。

(十)優勝錄取名額:

  1. 個人獎:

各組每項均取優勝前 6 名為原則,得不足額錄取。於公布成績時, 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學校名稱;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 12 人以上者,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

(四捨五入)。

  1. 團體獎:
    1. 國民小學學校以參加組項數總分,分為國語文組及本土語言組, 分 18(含)班以下學校及 19(含)班以上學校 2 組,以校數實際

 

比例 6 分之 1 錄取名次。

  1. 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學校以參加組項數總分,分為國語文組及本土語言組,各取團體優勝前 3 名。
  2. 代表學校參賽之社會組選手成績併入各校團體總成績計算。
  1. 指導獎:( 每生限填指導老師一名)
    1. 各校應核實填報指導人員,屬編制內現職教師者應填該現職教師;

屬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應填該員。

  1. 屬編制內現職教師者,所指導學生獲獎者,由本府函請學校予以敘獎;第 1-3 名者嘉獎貳次,第 4-6 名者嘉獎壹次。
  2. 屬非編制內現職教師者,頒發指導獎狀乙張。
  1. 團體精進獎:
    1. 以上年度(105 年)之團體成績為比較基準,將本年度(106 年) 團體成績減去上年度(105 年)團體成績即為團體精進成績。
    2. 各校本年度(106 年)團體成績國小組進入前 6 名之學校、國中組進入前 3 名之學校、高中組進入前 3 名之學校,不列為精進獎評選對象。
    3. 國小組、國中組各校依團體精進成績高低順序,取前 3 名;高中組各校依團體精進成績高低順序,取前 2 名。
    4. 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表揚。
    5. 團體精進獎不區分國語文組及本土語言組。

(十一)      獎勵:

  1. 競賽員部分:除由本府頒發獎狀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1. 屬學生者,由本府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2. 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本府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第1-3名者嘉獎貳次,第4-6名者嘉獎壹次。
    3. 屬社會人士者,頒發獎狀乙張。
  2. 指導人員部分: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第1-3名者嘉獎貳次,第4-6名者嘉獎壹次。
  3. 團體獎部分:團體成績列前3名者,各該競賽單位由本府頒給獎狀以資鼓勵,該單位之業務承辦人予以獎勵;第1名者記嘉獎貳次,第2-3 名者記嘉獎壹次。
  4. 團體精進獎部分:團體精進成績國小組、國中組名列前3名者、高中

 

名列前2名者由本府頒給精進獎狀乙張以資鼓勵,該單位之業務承辦人均予嘉獎壹次之獎勵。

  1. 本府教育處、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圓滿完成市賽賽務後,由主辦單位本於權責依實際參與程度,予業務承辦人、督辦及協辦人員於嘉獎額度範圍內之敘獎。

六、 附則:

(一) 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 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 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團體成績。

(三) 競賽員頇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四) 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五) 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出具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向大會提出。抗議書限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六) 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名單既經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七) 參賽選手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八) 市內初賽高中學生組各組項第一名、國中學生組客家語演說朗讀(國小學生組客家語演說)、原住民語朗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各組項獲第一名之選手及市賽各組項獲第一名之選手,頇代表本市參加 106 年全國語文競賽,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確認書集訓規定;無故棄權不參加全國賽者, 所屬學校該項積分減半計算團體成績,並追回該員獎項,由第 2 名遞補參

加全國賽,且該員 3 年內不得再參加本府舉辦之語文競賽各項目。

(九) 各組各項獲選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者,均需依本府集訓計畫參與集訓,若未達集訓時程三分之二者,3 年內不得參加本市語文競賽,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