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國民小學網路使用規範 2014-10-20 10:11:31

 

基隆市安樂國民小學網路使用規範

 

一、基隆市安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網際網路及區域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從事教學輔助、學術研究、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二、使用本校網際網路位址(IPAddress)或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皆為本校所管轄網際網路網路之一部份;前項所指資訊設備包含電腦主機、個人電腦、網路設備等。

三、利用上述設施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網際網路連線單位之使用者。

四、網路上各項活動皆應遵守本規範、教育部訂定之「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五、網路使用者應隨時注意在使用資訊設備時,不得影響他人生活及共同使用者之權益。

六、網路之使用者禁止於網路上從事下列活動:

1.傳送違反著作權法及違反相關法律規章之資訊。

2.以任何方式偷窺、竊取、更改、干擾、破壞他人資訊。

3.蓄意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未經授權資訊。

4.侵入未經授權使用的電腦系統。

5.將個人登入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借予他人使用。

6.盜用或冒名使用他人身份申請登入識別帳號或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

7.蓄意破壞或不正當使用資訊設備(電腦主機、個人電腦、網路設備等)。

8.使用校園網路散佈廣告信、販售違禁品、非法軟體或資料。

9.任何未經授權許可之商業行為。

10.散佈不實文字、毀謗他人名譽。

11.危害或干擾系統安全或網路通信安全。

12.其他國家及本校相關法律規章明訂違法者。

七、網路使用者若違反本規範或涉嫌侵害他人權益時,除將移送學校及相關單位議處外,需自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或個人若發現校園網際網路位址之資訊設備發生不正當行為時,可檢附相關行為証明資料予網路中心,網路中心於查明該不當資訊設備來源並發現其行為確有不當時,得轉知該資訊設備管理者處理;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教育局或相關單位處理。

九、本校及各連線單位若有配合偵查犯罪之必要,應先行文知會基隆市網中心,各單位於接獲基隆市網中心通知後,應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人員服務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十、各校校內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自身身份識別帳號與密碼之責任。

十一、網路管理者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他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情事發生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執行之相關網路管理行為。

十二、網路使用者中之公用電腦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

1.保管並維護管理者之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

2.保管並維護公用電腦使用者之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

3.保管並維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4.公用電腦服務之維護。

5.公用電腦安全系統之維護。

6.保存期限內公用電腦使用者存取紀錄或系統紀錄之維護。

7.公用電腦系統及使用者重要資料備份之維護。

8.對不當使用系統資源者在公告相關管理規則後予以停權或適當處分。

9.配合主管機關處理爭議或偵查犯罪,提供相關資料。

十三、校園網路使用者中之網路設備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

1.維護管理相關校園網路資訊設備中之網路設備及相關資訊設備。

2.保管並維護網路設備之管理者身分識別帳號及密碼。

3.對不當使用網路資源者在公告相關管理規則後予以停權或適當處分。

十四、本校各資訊設備管理者在公告管理規則時,得以公函、電子布告欄或本校全球資訊網首頁連結之相關網頁公告之。

十五、本規範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