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受理申請公告 2017-03-16 15:01:16

壹、後備軍人緩召

申請類別

法令條款

法令(規定)條文

應繳證件

受理日期

受理

單位

初次申請

延長時效










41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在年度辦理緩召時毋須申請,於接獲動員、臨時召集令時,檢附相關證明辦理。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現職人事命令

現職證明書(如無異動則免)

4/1日起至4/30

服務

機關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一、聘書。

二、教師登記合格

    證。

三、任教學校滿1年證明(服務證明、實習證明)

四、課表(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表需載明任教班年級)

一、聘書。

 四、課表(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表需載明任教班年級)

4/1日起至10/31日止

任教

學校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

      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一、本人及家屬全部戶籍資料(受撫養人列計兄弟姊妹者,檢附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二、除前項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殘障手冊)

四.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一、現戶全部戶籍資

    料。(上年度核

准緩召申請案

後,如有戶籍遷

徒、除戶、戶長

變更時,應一併

檢附有關戶籍

謄本)。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殘障手冊)。

三、本人及家屬相關財稅證明資料

 

4/1日起至4/30日止

鄉鎮市區公所

五、無兄弟姊妹()

    父或母已年逾60

    歲或死亡者。本人年滿30歲。

限制:1.父母俱亡者,

        不符申請

      2.本人若為養子

        ,以依民法

        辦理收養,並

        經戶籍登記者

        為限

        (10歲以前

         依法被收養

         者為限)

一、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資料(手抄本)及全部家屬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出嫁姊妹如先前已檢附之戶籍謄本已記載結緍分戶記事者,免再檢附現戶謄本,無則仍需檢附)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上年度核准緩召申請案後,如有戶籍遷徒、除戶、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有關戶籍謄本。        

4/1日起至4/30日止

鄉鎮市區公所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在年度辦理緩召時毋須申請,於接獲召集令時,檢附相關證明辦理。

附記

一、第4款緩召申請人本人需具「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資格,申請時需檢附財稅收入證明,如家屬有收入者,均應檢附賦稅證明,申請人收入不足撫養家庭(經查證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為政府補貼或為其他家屬投資收入所得)不符申請資格。

二、第4款緩召所列計家屬:
(一)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所規

        定之親屬,以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

(二)兄弟姊妹以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己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本款有效核准期

      限為1年。

三、第5款緩召依國防部之規定,本人須年滿30歲,生()父或母年逾60歲(依徵兵規則以年計算為61歲,亦即申請人應為77年次,父或母46年次者(60),得提出107年度申請作業)。本款有效核准期限為3年。

四、年齡計算,依徵兵規則規範,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31日為一個年次。(年齡依年次計算,不算至月日)

五、申請延長時效證明文件均已簡化,上年度已核准案件於實施延長時效審查時,如證明佐資尚缺影響核准要件相關證明文件,核定處理機關得依審查需求,請申請人(單位)補證。

六、原核准有案且有效期限屆至106年止者,依公告期限續辦107年度延長時效申請,逾期不受理補辦。

七、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徒或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申辦延長時效者,申請人及父母之現戶戶籍證明請檢附近期3個月內戶籍資料。

八、原准緩召人員於10611日時已除役者(尉官及士官55年次、校官及士官長47年次、志願士兵60年次者、義務士兵69年次),原繳交戶籍謄本請於106531日前逕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回,逾期未領者統一銷毀。

九、原核准緩召第5款者續辦107年度延長時效作業,請依105年5月18日兵役法

    修正條文辦理資格審查,經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後發現仍有戶籍資料短缺者【例

    如:尚缺父、母親、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全部家屬之戶籍謄本(除戶或分

    戶)】,核定權單位依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人補附。

 

 

貳、後備軍人逐次召集

申請類別

法令條款

法令(規定)條文

應繳證件

受理日期

受理單位

初次申請

延長時效






















29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11職等及比照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

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聘書)

同初次申請,如無異動則免

每年4/1日起至5/31

服務機關

二、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人令(當選證明)會期公函

會期公函

事實發生前5

各縣市政府、議會

三、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

同初次申請,如無異動則免。

每年4/1日起至5/31

服務機關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聘書

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聘書

每年4/1日起至10/31

服務學校(國民中小學校由教育局彙轉)

五、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一、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

二、村、里長當選或聘任證書。

  同初次申請,如無異動則免

每年4/1日起至5/31

服務機關

六、國防部所屬之聘雇人員。

現職雇用人令或聘書

  雇用人令或聘書,如無異動則免。

服務機關

七、正在辦理救災與救護傷患中之人員。

一、工作證明文件。

二、現職任用令。(消防人員)

三、救災證明文件。(正在執行救災人員)

  同初次申請,如無異動則免

(正在執行救災人員)於事實發生前5日;消防人員每年4/1日起至5/31

服務機關

八、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核派出國派職命令。

同初次申請,如無異動則免

新發生以派職命令生效日起1個月內或出國前5日申辦,年度申請時間同第1

服務機關

、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

    同初次申請,如無異動則免

每年4/1日起至5/31

服務機關

附記

一、申請延長時效證明文件均已簡化,上年度已核准案件於實施延長時效審查時,如證明佐資尚缺影響核准要件相關證明文件,核定處理機關得依審查需求,請申請人(單位)補證。

二、原核准有案有效期限屆至106年止者,依公告期限續辦107年度延長時效申請,逾期不受理補辦。

參、後備軍人儘後召集

申請類別

法令

條款

法令(規定)條文

應繳證件

受理日期

受理單位

初次申請

延長時效















30

條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

同初次申請,如無異動則免。

每年4/1日起至5/31

服務機關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教育部核授學籍,由各校自行查核驗印。

開學(開始上課)之日起2個月內

就讀學校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一、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 

二、核定全民防衛動員(或災害防救)編組公函。

每年4/1日起至5/31

服務機關

四、兄弟姊妹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本人年滿25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視同兄弟姊

   

(一)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二)在10歲以前依法成立收養關係之養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一、檢附現戶全部戶籍謄本。(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

二、兄弟姊妹在營服役證明。(需載明服役起止

    年限)

三、未在營之兄弟姊妹之和,半數為偶數時取其半;如為35.等奇數時,取其23

四、申請人之兄弟姊妹為替代者比照本款辦理。

五、兄弟姊妹為軍校在學學生、訓儲預官預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

六、在營服役兄弟姊妹中,如中途提前離營時,為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應於生效日起30日內主動報請註銷。

 

同初次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

附記

一、申請延長時效證明文件均已簡化,上年度已核准案件於實施延長時效審查時,如證明佐資尚缺影響核准要件相關證明文件,核定處理機關得依審查需求,請申請人(單位)補證。

二、現職有效任用人事命令應為近期有效證明文件,單位職務均未異動者,請檢附在職證明佐資。

三、原核准有案有效期限屆至106年止者,依公告期限續辦107年度延長時效申請,逾期不受理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