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請各校依據「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以維護學童視力健康 2015-10-12 13:43:3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基府教體參字第10401368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重申請各校依據「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以維護學童視力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14728號函辦理。
二、檢送「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1份(如下)。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 ,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 下課時間,學生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
  • 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

四、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