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教師會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日期:民國九十八年6月10日(星期三)
時間:下午一時三十分
地點:暖暖教師研習中心109多媒體簡報室
主席:朱理事長源清 記錄:戴副理事長世麒
司儀:余總幹事漪芬
出席人員:基隆市各校會員代表
應出席人數:89人
實際出席人數:65人(最後統計出席人數)
委託人數:10人
請假人數:10人
列席人數:全國教師會柯副理事長文賢。
一、 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會議開始:
主席報告目前親自出席有43位,委託出席有8位,合計51位,已超過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會議正式開始。
二、 確定議程:
(1)本次會員大表大會手冊中,原議程草案之提案討論部份編號10~13案, 經東信國小教師會10位理監事連署證實非該校教師會之提案,因不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5條之提案規定,應予以撤案。(贊成:33票;反對:1票)
(2)編號4、編號5併案。(贊成:35票,反對:0票)
(3) 其餘照案進行。(全數通過。)
三、 主席致詞:略。
四、 貴賓致詞:略。
五、 頒獎(本會2009年第7屆super教師)
六、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暨執行情形(詳如大會手冊第8~11頁,附件一)
七、 理事會工作報告(詳如大會手冊第12~19頁,附件二)
「基隆市教師會成立十週年回顧與展望慶祝大會」感謝各理監
事、會員及各界團體說明報告。
八、 監事會報告(詳如大會手冊第20頁,附件三)
九、 提案討論:
編號:1
提案人:基隆市教師會理監事會
案 由:審議本會九十七年度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草案。
說 明:本案業經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全數通過
編號:2
提案人:基隆市教師會理監事會
案 由:審議本會九十九年度工作計劃表草案。
說 明:本案業經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全數通過
編號:3
提案人:基隆市教師會理監事會
案 由:審議本會九十九年度預算表草案。
說 明:本案業經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全數通過
編號:4 (與編號5併案討論)
提案人:基隆市教師會理監事會
案 由:本會章程修訂案。
說 明:1.章程修訂對照表如附件七(頁26~33)。
2.不再發紙本予出席者之會議紀錄如附件八(頁34)。
3.內政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節錄相關部分條文】如附件九(頁34)。
4.請參考台北縣、市及高雄縣、市教師會章程部分相關條文如附件十~十三(頁35~37)。
5.本會分會設置辦法如附件十四(頁37)。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編號:5 (與編號4併案討論)
提案人:蔡進裕 連署人:戴世麒、游美慧、朱奕勲、方炳傑
案 由:本會章程修訂案。
說 明:1.原章程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修訂為:「副理事長之選任及解職,由理事長提出,經理事會同意行之。」如此可使理事長與副理事長之間充份合作,產生組織運作之最大功能。
2.原章程第二十四條有關總幹事之任命,增加文字:「解職時亦同」如此可使總幹事之任命與解職的程序完備。
3.原章程第十五條因上述條文之修訂通過後,而需做相關文字之修訂。
4.綜上所述,副理事長及總幹事乃理事長推動會務之重要左右手,在組織運作上,有必要給予理事長提名的人事權。理事會可在理事長提出人事案時,予以必要審核議決。若日後,理事長對於不適任的會務人員不予解職處理,理事會仍有章程第十五條第6款之罷免機制可做因應。
5.有關上述章程修訂對照表如附件十五(頁38),請參閱。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主席報告章程修訂案應有出席人數51位的三分之二,即34位以上(含)同意方能通過修訂案。)
【編號4、編號5併案討論】之決議如下:
1. 通過章程第六條第一項修訂如下(第二、三項不變):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一、團體會員: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之學校教師會〔含聯合學校教師會〕均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本會團體會員或未成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之個人教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經費及學有專長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邀請為榮譽會員或聘請擔任顧問。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除參加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義務。 每一學校教師會推派會員代表,其中未兼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一人,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會員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登記,繳納會費,即為會員。 |
(贊成:46票、反對:2票)
2. 通過章程第七條修訂如下:
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權益如下: 1.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 3.僅團體會員可派出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議之各項權利,每一代表為一權。各團體會員派出會員代表人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各團體會員(含聯合教師會)之會員人數在50人(含)以內者,其會員代表為2席。 (2).各團體會員(含聯合教師會)之會員人數在51人(含)至150人(含)以內者,其會員代表為3席。 (3).各團體會員(含聯合教師會)之會員人數在151人(含)至250人(含)以內者,其會員代表為4席。 (4).各團體會員(含聯合教師會)之會員人數在251人(含)至350人(含)以內者,其會員代表為5席。其餘依此類推。 4.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
(贊成:45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3. 通過章程第八條修訂如下:
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繳納會費。 |
(贊成:47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4.章程第九條修訂如下:
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大會決議、拒繳會費一年或妨害 本會名譽之行為,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或停 權處分。若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再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不得再 申請加入本會。 |
(贊成:40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5.章程第十一條修訂如下:
本會得設立學校分會,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學校教師因故無法成立教師會者,得向本會申請設置分會。分會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會員相同。 |
(贊成:42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6.章程第二十五條修訂如下:
本會應於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應緊急事故,依法召集臨時會議,經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席理、監事,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公告於本會網站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贊成:42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7.章程第十五條修訂如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3.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4.審議會員入會、退費,會員代表及榮譽會員資格及處分。 5.審議副理事長、會務人員及本會顧問之人事案。 6.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7.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8.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9.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10.其他依法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贊成:39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8.章程第十六條修訂如下: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副理事長之選任及解職,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提出人選,經理事會同意行之。 理事會為推動業務,設立高等教育、中等教育〈高中職〉、國民教育〈含幼教〉三種教育委員會,由各所屬層級學校選出之理事互選一人為召集人,其餘理事為委員,研議所屬各層級學校之問題與提案。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會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兩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贊成:41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9.章程第二十四條修訂如下:
本會得置秘書處,執行本會業務,設總幹事一人綜理之。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職時亦同。 秘書處之組織及各部門之職掌由總幹事報請理事會同意後訂定之。 |
(贊成:41票,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編號:6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正視教師專業評鑑之進展『計劃』,勿忽略教師基本工作條件變更所帶來的結果。
說明:略(口頭說明)。
辦法: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擱置。
(贊成:34票、反對:0票)
編號:7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正視各校教師授課節數,參考他縣市戰果,落實導師20節、科任22節的目標。
說明:1>因應教育部協議之稅後科任教師降低授課節數2節,級任導師再降2至4節,以達到有效降低授課節數的目標。
2>教育部2688案系全教會為取消教師免稅之修法前所爭取的補助專案,以增置教師員額為降低教師授課節數,減輕教師負擔。
3>教師課稅後的授課節數比照國高中,科任20節、級任導師降為16節,避免回到過去的『授課節數範圍』而以『固定』授課節數額為旨。
辦法: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由本會尋求全教會協助,努力爭取。
(贊成:32票、反對:0票)
編號:8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正視教師退撫修法之進展,勿忽略教師數十年基本權益之變更。
說明:教師們最關切卻最『無知』的焦點。
辦法:1>請隨時提供學校教師會有關修法進展。2>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由本會適時提供各校教師會相關修法訊息。
(贊成:32票、反對:0票)
編號:9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向市府爭取補助因學校辦理營養午餐增置午餐執行秘書而產生減授課之差額節數。
說明:1>學校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營養午餐,所須人事屬外加性,因其所減節數分由其他教師分擔,教師授課節數與負擔隨乃之增加,意即工作條件有所異增。
2>因配合政府辦理營養午餐所增置之午餐執行秘書並非原屬編制員額,故其所減授課差額節數亦非原教師之工作條件與負擔,由政府補助,洵之有理。
2>依據授課基準,教師兼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授課節數,組長兼午餐執行秘書比照主任授課節數,計約8節。
辦法: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本會持續努力朝本案由方向與市政府溝通。
(贊成:31票、反對:0票)
【以下編號10~13案, 經東信國小教師會10位理監事連署證實非該校教師會之提案,因不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5條之提案規定,應予以撤案。】
編號:10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糾正前監事會(第五屆)因失職、濫權造成基隆市教師會耗損公帑、信譽受損。
說明:1>核帳不實:前監事會於96年度會員大會中公佈『專案調查報告』,報告中羅列期刊廣告費帳有許多筆未收回、未入帳,要求前副理事長劉拯德負責收取,前副理事長劉拯德雖然公開要求雙方共同核帳,但可惜卻無後續回應。前副理事長劉拯德亦因而被停權、被提告,劉拯德乃憤而對主事者提告『背信』、『侵佔』之訴;案經基隆市教師會第6-1臨時監事會97.11.17核校決議稱『收據開立金額與實際收入金額相符,惟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前未能取回劉前副理事長保管之收據,以致未能查核出』本會質疑前監事會核帳未符會計經驗法則,未能適時對蔡進裕理事長及戴總幹事予以監察,對於其他更多筆的期刊廣告收入為何可以明列已收金額、而同本收據簿僅有部份的期刊廣告可以因為無收據而無法查核?然後可以在無收據情形下依然能『核帳無誤』。更奇特的是該未收款項中有數筆廣告費並非前副理事長劉拯德經手的『未入帳』監察項目,卻未見前監事會對此有任何監察意見。
2>監察失序: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事項;總幹事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事項;會務帳款系戴總幹事收支製表、經理事長核章確認後送請會計核銷入帳,基隆市教師會第四屆、第五屆監事會歷年來卻未曾查核收據,於96年度會員大會中公開宣稱『核帳無須明細帳。』錯向專勤外務的前副理事長劉拯德追究帳務與收支明細表,未對負責處理帳務收支的理事長、總幹事盡監察職責,致兩年來會務帳紛擾不清。基隆市教師會蔡理事長因個人執行問題、帳務問題、會員權益爭議問題等造成會務爭議,然前監事會卻皆未予以監察,顯有失職。
3>擴權、濫權:基隆市教師會前監事會(第五屆)無視於章程程序規範與權限,無限擴張監察權至學校教師會會員,以粗暴手段將學校教師會個別教師予以『停權』,此舉顯已侵害學校教師會之法益及其基本會員權力,有基隆市教師會章程及教育部函釋學校教師會以職業團體名義加入、登記為基隆市教師會會員為證,故教師不得以個別(個人)名義參加基隆市教師會,故亦非為基隆市教師會會員甚明。至於教師言行是否妨害基隆市教師會名譽,豈能就基隆市教師會以其主觀而片面為論斷,且教師個別論處權原屬學校教師會,基隆市教師會自始即無學校教師會的會員教師個別予以論處之權,故基隆市教師會將游福明個別教師予停權是已侵害學校教師會之權力甚明。
4>議事錯亂、侵犯學校教師會權益:就實體言之,以未經詳查驗證之事由提報理事會議決通過的本校會員游福明停權案,經本校理監事會查核並驗証相關資料後,確認系基隆市教師會前監事會(第五屆)之錯誤;基隆市教師會前監事會(第五屆)非僅自始未通知本會(東信國小教師會)查處,又容許基隆市教師會發文要求本校教師會變更會員代表(如不變更則將失去代表出席之權)以致侵犯本校教師會自主權益。事後,前監事會(第五屆)未予糾正,則基隆市教師會前監事會(第五屆)之議事知能與程序顯已錯亂、並造成東信國小教師會法益與會員權力之遭受侵害。
5>耗損公帑:由於基隆市教師會前監事會(第五屆)失職失能,造成基隆市教師會訟端,惟訴訟費皆來自各『會員』即『學校教師會』辛苦經營的汗血,如今白白喪失(請參考97年、98年財務報表)。
辦法:1>請書面提報明列自96年9月以來支出的訴訟費金額。2>請以之為鑑。3>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
編號:11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糾正前理事長蔡進裕因失職造成基隆市教師會耗損公帑、信譽受損。
說明:1>開啟訟端:蔡進裕身為基隆市教師會理事長,理當依法、秉公而客觀的處理會務,竟然以法律對等之『當事人身份』提案、利用理事會成員未諳章法程序致片面採受蔡理事長之言語,非法、濫權論處學校教師會個別會員教師,致東信國小教師會法益被侵權、致基隆市教師會訟事連連、致耗損公帑、並危損基隆市教師會信譽。
2>連連失職:96年會員大會針對監事會『專案調查報告』決議,有未確定或會員疑問處而尚待釐清者應待詳查,然蔡進裕理事長竟違反大會決議,容許將監事會『專案調查報告』全篇刊載於期刊及基隆市教師會網頁,廣佈不特定大眾取閱。蔡進裕理事長擅自將廠商回饋金由「劃撥」改為現金收受(95年11月協談會中廠商曾明言由蔡進裕或總幹事收取),其帳務至今約3年仍然不清不楚。廠商已應允負責該福利業務的前副理事長劉拯德核校回饋金資料,但前理事長蔡進裕卻責備前副理事長劉拯德不該追查。會務帳款系總幹事收支製表、經理事長核章確認後送請會計核銷入帳,但為何會務帳收支未按時月核報登帳?(參考社會處函)總幹事為理事長所聘用,且前理事長蔡進裕理事長未做適當處置,故前理事長蔡進裕理事長與前總幹事(現任副理事長)戴世麒應負其全責。前理事長蔡進裕確曾親手簽收或經手財物,卻偽稱從未經手錢財。安聯回饋金額是否正確?至今仍無法向學校教師會交待清楚是何時收款、何時申報入帳?據游福明老師稱95年11月帳務協談會中親見回饋金總表中明列有多筆回饋金數額已過半年卻遲遲未撥款入帳,當時廠商與教師會提報的回饋金數額顯有不符情事。於96年臨時會員大會時,蔡進裕理事長指稱監事會是來做報告,不是到這裡來備詢的,意即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代表不該審查監事會報告的相關事項,此已完全違逆基隆市教師會章程所定之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所提臨時動議、會員代表對監事會報告內容之質疑既拒為答覆,其聲明皆無紀錄,尤其法律對等當事人蔡進裕理事長與戴總幹事分別為主席與記錄,對於針對提案指定副理事長劉拯德之說明置之不理而會議紀錄全無記載,使大會紀錄失真失實。前理事長蔡進裕在96年會員大會中偽稱SUPER教師是強制性、必須執行的,無須理事會決議而逕自執行,此業經全教會秘書長當場正面回覆『無強制性』,且已查證全國多個縣市教師會並未辦理,其有辦理者亦須為理事會議決。前理事長蔡進裕出席全教會表決課稅配套案時未事先徵詢會員意見,自為主張並聯同其他代表記名贊成、企圖要通過『教師專業評鑑』案而損害會員權益;另經台中縣教師會老師證實,前理事長蔡進裕曾去電責問台中縣教師會為何要發起『增修課稅運用計劃』連署案,當時全國已有16縣市教師會連署,僅台北縣、基隆等少數縣市未連署;目前全教會、各縣市教師會及立法院正朝當初連署案內容努力。
全教會會員代表大會記名表決結果:就差1票,即通過『教師專業評鑑』案。
3>耗損公帑:將責屬劉副理事長業務的期刊編印工作(期刊第30期)自攬招商,導致該期印刷不良、廣告失用欠收,造成教師會耗損印製之公帑;因停權案、會務帳案等導致訴訟費支耗損公帑,學校教師會辛苦的經營的會費就這樣喪失了好多萬元。
辦法:1>請以之為鑑。2>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
編號:12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監事會應將其查核96年之前監事會『專案調查報告』中有關應收未收的廣告費、安聯回饋金之收支明細結果,以書面寄發各會員(即學校教師會),以昭公信。
說明:1>前監事會(第五屆)『專案調查報告』中列有許多筆應收未收的期刊廣告費,業經本屆監事會核校竟然是入帳無誤,則監事會有必要將其複核結果發送會員公覽、以昭公信。
2>對於學校教師會而言,回饋金不該列為機密,如同第三屆副理事長游福明所為,寄發學校公文皆有明載回饋金及其比例;則前屆安聯回饋金案應追究其收支明細。
辦法:1>應以書面載明前監事會『專案調查報告』中有關應收未收的期刊廣告費之收支明細並其入帳期日等資料、以昭公信。
2>應以書面載明投保學校、投保教師則以代碼(A、B、C、D…)羅列其總金額與回金額及其收款、入帳日期,以書面送該學校教師會複核。
決議:
編號:13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糾正基隆市教師會前任蔡進裕理事長未依據基隆市政府主管機關指導按時發送會議紀錄之書面資料、未按月核銷結算會務帳。
說明:1>請以前理事會、前監事會為鑑,勿重蹈覆轍。
2>社會處曾函示基隆市教師會應按時發送會議紀錄卻違逆、充耳不聞。
3>會議紀錄及財務係為會員須知之基本權利,且為基隆市教師會應為之責任與義務;經本會詢悉基隆市教師會對於會員及會員代表曾發函或口頭索取上開事項,唯基隆市教師會至今仍置之不理、從未函覆;一般會議規則與慣例,會議應以『確認會議紀錄』為完成流程之必要程序,則基隆市教師會應按時寄發上開事項為『確認程序』以完成會議流程方為確當。(詳參社會處函)
4>本校96.12.20基東信校教師會字第896004號及97.08.15第897010號函向基隆市教師會索取各會議紀錄與
5>前任教師會主事者以e-mail、本屆朱源清理事長等曾稱各會議紀錄已登載於教師會網頁,本會曾函詢基隆市教師會是否已確認其所登載者已為「主席」及「記錄」者確認?至今仍無函覆。
6>如上,基隆市教師會主事者漠視會員基本權益,業已罄竹難書。
辦法:1>請確認網頁刊載之會議紀錄業經該會議主席與記錄確認核可。2>請確認各項會議紀錄與財務報表應按時發送各學校教師會。3>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
編號:14
提案人:東信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正視各級學校教師參加主管機關要求、指定的各項競賽之著作權歸屬,以維護教師智慧財產權。
說明:略(口頭說明)。
辦法: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擱置。
(贊成:28票、反對:0票)
十、 臨時動議:
編號:1
提案人:安樂高中
案由:請本會建請基隆市教育處取消須上網填寫問卷後,方核予研習時數案。
說明:1.教師參加研習均依規定簽到、簽退,力求專業成長,未填問卷即不受予時數,並不合理。
2.各項研習結案期限不一,課務繁重之出席教師並未獲得明確之結案日期告知。
3.參酌全國教師進修網,並無須填問卷方授予時數之規定
辦法: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本會與市政府溝通,並朝本案由方向努力。
編號:2
提案人:安樂高中
案由:請本會建請基隆市教育處參酌北縣製作教師會證結合悠遊卡案。
說明:北縣之悠遊卡教師證使用便利,嘉惠教師良多,是否基市府亦可參酌辦理。
辦法:請大會卓裁論處。
決議:先詢問友會之作法,並評估其可行性。
十一、 散會: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