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連續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辦理權責:授權學校核定;副本陳報市政府核薪。
三、適用法規、注意事項及應附證件:
類別 |
應附之證件 |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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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教 師 |
1.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2.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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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項: 1.薪級:不採計職前年資,依學歷或是否持有該教育階段、科(類)教師證書核薪。 2.聘期:依本府(教育處)之規定,並配合代理缺額出缺日期、期間,以及實際聘任日期。 二、適用法規與函釋:
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
4.代理教師未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發給。 |
類別 |
應附之證件 |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
代 理 教 師 |
【註】持國外學歷者須加附「出入境證明」。 |
5.持國外學士或碩士學歷之採計規定: (1)修業年限:進修國外學士學位,入學所持其原最高學歷如係高中畢業,則大學修業年限需滿32個月始採計。進修國外碩士學歷,須於國外進修超過8個月始採計。 (2)畢業證書應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 (3)該外國學歷有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4)國外學歷查證請準用教育部頒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6.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