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7.05.31. 部退四字第1074319506號公告
查 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公務人員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係 依退撫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優存辦法規定辦理,不再適用 100 年2月1日施行之優存辦法(以下簡稱原優存辦法),爰各機 關於報送 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案件時,毋須再檢附「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惟為 利計算各級政府因年金改革節省之優惠存款利息經費,以挹 注退撫基金之需,仍請於報送是類退休案件時,於系統內填 列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所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表」、「最後 在職有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支領主管加給」、「支領主管 加給之履歷明細表」等欄位(按原「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 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之填寫原則填列),俾據以計 算其依原優存辦法規定得優惠存款金額及節省經費。 2.至於退休人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 2項及其施行細則 第55條第2項規定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及依原優存辦法第2條規 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因無計算節省經費需要,爰報送其 退休案時毋須填報前開欄位(惟若依原優存辦法第 2條規定 得辦理優惠存款,但依退撫法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 扣減後,優惠存款金額或利率歸零者,仍須填報前開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