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詳如附件。
41495_修正規定.odt 41495_教育部令.pdf 41495_教育部函.pdf 41495_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詳如附件。.pdf 41495_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