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07年5月1日生效),有關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規定。 2018-04-19 09:33:15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配合本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07年5月1日生效),有關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二、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三、本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及本院(含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原本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