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2017-04-13 15:11:48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二條、八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議如下:
1.小型車: 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2.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3.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八條 小型車廠商於銷售汽車或安全椅製造商於銷售安全椅時,應於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加註幼童安全椅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
機關應督導汽車租賃業者於出租小型車時,應將有關幼童乘坐之規定張貼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告知顧客,並提供相關宣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