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使用大陸 廠牌手機辦理公務」之後續應處方式(說明二至說明 五),請查照辦理。 2021-03-26 10:37:38

**  已於2021/03/30 教師朝會加強宣導!要求全校同仁務必配合!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7440號函

辦理(附件)。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

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

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原則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

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承說明二,「公務事務」及「公務環境」定義:

(一)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全校教職

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

關行為之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

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

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二)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其

作業所需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學校

內部網路等。

四、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

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

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機)處理。

五、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

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大陸廠牌認定如有疑慮,

可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經濟部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