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舊制身心障礙手冊者未依期限換發身障證明 2019-09-23 18:56:04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規定辦理。

 

二、基隆市民若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辦理業務,身心障礙者資格實屬無效,請盡快與市政府社會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