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項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 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休 生效日之限制。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參照全教總爭取過程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aspx?NewsID=20171109150455E1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