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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前階段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基隆市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立幼兒園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二、甄選公告日期:114年7月23日(三)
三、報名:
(一) 日期、時間: 114年7月29日早上8:30
(二) 方式:個別報名,親送至中和國小附設幼兒園。
(三) 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四) 報名地點:基隆市中和國小附設幼兒園
四、甄選日期:114年7月29日早上9:00
甄選名額及相關事項:
(一)甄選名額:缺額1名。
(二)僱用期間:114年9月1日至115年1月20日。期滿時視服務及考核情形得延長聘僱,惟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結束聘期)
(三)工作時數:每日工作時數7小時。
(四)工作內容:在教師督導下,提供特教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五)工作薪資:每小時基本工資190元起計算,每日最多以7小時計。(依勞動部112.9.14勞動條2字第1120148404號函示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並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員服務品質計畫辦理),每年至少分2期核定。
(六)僱用契約依基隆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五、應徵資格: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未違反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各款之規定者。
六、應繳證件:請攜帶下列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
(一)報名表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之一、二之二)。可至基隆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頁自行下載使用。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以A4影印)。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男性應役畢,並請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
(五)相關資經歷證明。
七、 甄選方式:
(一) 資經歷審查:不計分,但列入重要參考。
(二) 口試:時間每人15分鐘(包含自我介紹3分鐘)。
(三) 口試評分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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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達能力10% |
2.儀表態度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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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偶突發事件處理能力30% |
4.相關工作經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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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擔任工作之認知20% |
6.其他(臨場機智反應)10% |
八、錄取公告:
(一)甄試當日16時前公告錄取結果於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網站(網址http://www.kl.edu.tw)及本校網站。錄取人員應於錄取公告所訂時間,攜帶身分證、郵局存摺正本及印章至本校中和國小附設幼兒園完成簽約手續,逾時視為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若該梯次尚有缺額,則依本甄選簡章第十項(二)辦理。
九、附則:
(一)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試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每一梯次最多可參加1所學校的報名及甄選,報名後安排甄選,第一梯次於甄選日16時前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或缺額;若尚有缺額,則進行第二梯次報名及甄選,當日16時前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或缺額;若尚有缺額,則進行第三梯次報名及甄選,當日16時前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或缺額。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悉公布於需求學校網站及特教資源中心網站,不另通知。
(四)因疫情關係,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悉公布於需求學校網站,不另通知。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由各校(需求學校)補充修正之。
附件一
基隆市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前階段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報名表
編號: (編號由學校端填列)
年 月 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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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 學校 |
基隆市中和國小附設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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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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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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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 |
年 月 日 |
貼 相 片 處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半身正面相片
(另備一張製作應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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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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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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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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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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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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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狀況 |
□已服役或免役(附退伍證或免役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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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具結 |
□本人切結未有前科紀錄,簽名: □有前科紀錄(恕不受理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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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1.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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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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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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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 相關 證件 |
繳驗正本後發還,影本裝訂於本報名表後: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以A4影印)。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反面請以A4影印)。 □ 相關資經歷證明(正、反面請以A4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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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請先填妥並簽章,報名時請依序裝訂。 2.有關證件以原始證件為準,驗畢發還,留影印本。 3.請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4.審議如有異議,得於報名當天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立即送審核人員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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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結果 |
o 正取 o 備取 o 不錄取 (本欄由學校於甄試完畢後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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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為報名參加基隆市中和國小附設幼兒園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前階段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
※本人如有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各款之規定,如經錄取願依規定免職,絕無異議。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為甄選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 致
基隆市中和國小附設幼兒園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 絡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